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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5日
第A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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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別方式訂立遺囑(一)

《民法典》全文

以特別方式訂立遺囑(一)

上星期提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以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例如在船舶或飛機上,或者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除非出現須以特別方式訂立遺囑的情況,否則立遺囑人只可採用普通方式(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訂立遺囑。今日本欄會先為大家介紹在船舶上以特別方式訂立遺囑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四四條至第二○五四條的規定,在海上旅程的船舶上可以特別方式訂立遺囑,訂立方式可分為海上公證遺囑以及海上密封遺囑。

海上公證遺囑

海上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在船長及兩名見證人面前作出其意思表示(即明表想訂立遺囑的意願)。遺囑經船長書寫、記明日期及高聲宣讀後,即由遺囑人、見證人及船長本人簽名(遺囑人及證人不能簽名時,應在遺囑中載明該等人不能簽名的理由)。倘若是船長本人想訂立遺囑,則上述所指的船長在遺囑行為中所佔的地位,由應代其履行船長職務的人替代。

海上密封遺囑

海上密封遺囑是懂書寫並能書寫的遺囑人,親自書寫並簽名的遺囑。遺囑人訂立該遺囑後,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將遺囑提交船長,並聲明遺囑表達其本人最後的意思。船長不得閱讀遺囑,而須在遺囑上書寫遺囑已向其提交的聲明並記載日期,而見證人及船長均須在該聲明上簽名。

此外,如遺囑人提出要求,則船長須在見證人仍在場的情況下將遺囑封妥,並在封套向外的一面作出註記,指出遺囑所屬之人。同樣,倘若是船長本人想訂立遺囑,則與上述所指的船長在遺囑行為中所佔的地位,由應代其履行船長職務的人替代。

訂立上述遺囑後,該遺囑應如何處理呢?下周再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二○四四條至第二○四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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