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長認定強烈犯罪跡象正確
中院駁回續期居留上訴
【本報消息】有人被告“公開誹謗及詆毀罪”遭保安司司長不批准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合議庭認為,保安司司長對上訴人有強烈犯罪跡象的認定正確,並不要求刑事裁判中的肯定性,亦未見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存在違法瑕疵,駁回上訴。
上訴人在二○一四年九月獲批居留許可,與在澳配偶團聚。六年後申請續期時,其涉曾在網上發表有損其人及其公司名譽的言論,檢察院經偵查認定有充分跡象顯示觸犯“公開誹謗及詆毀罪”,在收到檢察院有關通知後,兩名被害人聲請成為輔助人並提出自訴。
基於此,保安司司長認定有強烈跡象顯示上訴人作出有關犯罪行為,在完成聽證程序,於去年八月仍作出“不批准”批示。
中級法院法官、該裁判書製作人何偉寧在今年五月的判決中援引終審法院就“強烈跡象”的見解,是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跡象,從中可合理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施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大於否定,或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形成嫌疑人更有可能實施該行為、而不是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心證。這裡並不要求刑事裁判中的肯定性或真確性。該案中,被訴實體認定有強烈跡象顯示上訴人作出犯罪行為是正確的,不存有任何錯誤。
關於行使自由裁量權存有違法瑕疵方面,何官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案中沒發現有關情況。裁定司法上訴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