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完成細則性審簽意見書
升降設備法擬二四年四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完成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並於昨日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表示,法案建議於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生效後三年內,對於老舊升降設備未能完成加裝安全部件的“必要改善”,定期檢驗期由每年一檢縮至每八個月一檢。政府解釋是希望把老舊電梯的安全性提升至較先進水平,未完成改善前加密檢驗頻次以策安全。
李靜儀表示,法案建議不適用於下列升降設備,包括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P級或M級居住用途樓宇,以及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居住用途獨立單位。但是該等升降設備的專業計劃及相應的施工過程,仍必須遵守根據該法律制訂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以及其他相關規範。
明年四月起登記
文本亦建議升降設備的建造、安裝、保養和檢驗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由保養實體按照保養合同進行“維持升降設備處於良好的安全條件”及“更換或維修升降設備部件的活動”。檢驗實體按照檢驗合同進行“包括對升降設備進行檢驗、調查、編製報告及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等內容的活動。法案建議升降設備投入運作要依次發出工程准照、向工務局登記、檢驗、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
李靜儀表示,由於目前是採取指引的方式管理升降設備,不具強制性,政府掌握的各類民居住宅的升降設備數量約四千部,這一數字或並不全面。所以為掌握本澳運行升降設備的資訊,因此要求所有責任人須在二○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的一年內,在工務局登記升降設備,保養實體則協助責任人登記。
關注欠缺責任險
此外,最終文本取消要求強制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是對法案最初文本引入的其中一項主要修改。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指,經向本澳保險業界了解後,發現當前市場上欠缺專門的升降設備責任險這一保險產品,導致實務上難以強制保養實體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委員會亦提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