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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3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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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下會期簽意見書

陳澤武(左)與林倫偉

新文本建議解任受託人毋須法院裁定

信託法下會期簽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續細則審議“信託法”新工作文本,主席陳澤武表示,新文本建議委託人或受益人可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毋須再請求法院裁定;並加入因受託人過錯或不履行職責導致信託財產受損時,受託人須先賠償才能獲得報酬的條文,此乃經參照比較法,認為做法較適當。

二常會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歷時約兩個小時。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新工作文本共四十一條條文,審議進度理想,委員前天及昨日兩天完成首三十條條文的審議,餘下條文將於周四審議,並於下周約見政府代表討論。指法案新文本的修改大部分聽取委員的意見,爭議亦不大,預料下個立法會期復會後能簽署意見書。

陳澤武介紹新文本,指在“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條文,新增“委託人可因受益人的忘恩而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即委託人可因子女的忘恩或不聽話,減少他的信託利益,毋須再徵得該名子女的同意。陳認為新建議較合理及具操作性。

最初文本建議受託人須無私行事,不得把一名或多名受益人的利益置於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之上,簡言之,要按受益人人數平分利益,不得分多或分少。新文本加入“但受益人書面同意或設立文件另有規定者除外”的內容,即日後可按信託文件安排受益人的利益,亦可應受益人的請求減少其分配的利益。

法案並建議,受託人報酬的條文新增“因過錯或不履行職務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害時,受託人須先賠償損失的財產,才能獲得報酬”。

法案亦建議,委託人或受益人可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如受託人沒有履行文件要求或達不到指標時可“炒他魷魚”,毋須再請求法院裁定。陳澤武稱,財產屬於委託人,受託人只是代為管理,但舊文本卻建議交由法院裁定,才能解任受託人,認為新文本建議更適當。他建議,信託文件需寫仔細、寫清楚,因信託合同沒有規定的內容,將跟隨民法典的做法。

2022-08-03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207088.html 1 信託法下會期簽意見書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