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共犯案七人囚七至十二年
【本報消息】涉參與前檢察長何超明串通私營公司詐騙檢察院工程款計劃的前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時任主管陳家輝、涉案公司職員林浩源,經初級法院重審後,由脫罪變罪成,三人分別判囚七年、八年、七年半。初院亦重新認定合同報價百分比,證實控訴書提出的金額,不過有一千多項詐騙罪已過追訴時效,改判涉案公司四人三百多項至一千多項詐騙罪成,監禁十年至十二年。
參與犯罪鞏固地位
由一七年一審宣判、檢察院上訴中級法院,再到初院重審,前後經歷約五年時間。初院合議庭早前宣判,接納控方證據,雖然案中沒有黎建恩(第六嫌犯)、陳家輝(第七嫌犯)直接收受金錢利益的證據,但合議庭認為,這些利益不一定是“親手交收”的金錢利益,也可是確保兩人在檢察長辦公室領導地位獲得鞏固及升遷的利益。
認定黎陳故意犯罪
合議庭指出,要在檢察院這樣的司法機關長年做出這種貪贓枉法行為,仍可以“神不知、鬼不覺”,沒有具決策權的檢察長辦公室官員為何超明“大開綠燈”,相信犯罪計劃不會如此順利。辯方在重審中維持原有辯護立場、對控方證據提出的反證亦沒有新突破,結合中院裁判理據,合議庭分析,從而認定黎建恩、陳家輝有意識、故意參與相關犯罪指控,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不過合議庭是以每一獨立項目中二人具體有參與的事實來認定相關罪數,而非以結論性事實認定每次皆有參與犯案。
無供服務仍收費用
判詞又指出,第一至四嫌犯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李君本,與何超明設立及操控涉案公司,在未有相關人力資源或配備下,承接檢察院的判給、採購服務,部分再判上判給其他公司負責,從中賺取差價,部分更是完全沒有提供服務下收取檢察院的費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也證實第五嫌犯林浩源參與有關計劃,並存在參與案中犯罪行為的故意。
合議庭認為控訴理由大部分成立,根據已證事實及案件至今所存在的追訴時間消滅的問題,扣除追訴時效已屆滿的犯罪事實等,判處如下:
黃國威、麥炎泰一千一百卅九項詐騙罪成,囚十二年;何超信、李君本三百卅八項詐騙罪成,囚十年;林浩源一百四十三項詐騙罪成、一項參加黑社會罪成(判刑六年),囚七年六個月;黎建恩三百五十四項詐騙罪成,囚七年;陳家輝九百一十二項詐騙罪成,囚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