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考慮的生命
當澳門的人類活動“被相對靜止”時,一些與人類共同生活的“同伴動物”也受到影響。而同伴動物中佔比較大的狗,由於其基本生理所需和行為本性與“須留在住所”的條例相違,於是在批示生效的一刻,身為一隻無法在家便溺的家犬便彷彿成為原罪。雖有飼主、記者和議員為這些不會被聽見的牠們發聲,但執法實體仍重申,寵物到街上解決生理問題屬違反批示的行為。
嚴格的防疫措施之下,基於執法的操作可行性和確保執法力度,可能需要把“例外”的情況減至最少。但在考慮僅有的“例外”情況時,一些在社會被習慣性忽視的生命個體,不管是人類或非人類——獨自出門求診的老人、家裡沒有私家車輛的行動不便人士、動物(即使是“較高一等”的同伴動物)——也繼續不被考慮。
當狗隻飼主和動物保護者群起表達反對時,出現了一類言論:家犬本就不應在街上便溺,因為在家便溺是有條件訓練的。
“有條件訓練”絕非可作為規範動物行為的準則。“訓練”固然是在與動物生活過程中,人類為了自己所需而加諸在動物身上的行為;姑勿論訓練動物表演的極端例子,任何形式的訓練,也應在順應動物的本性和人類需求之間取得平衡,盡可能避免動物在身心方面可能受到的壓抑與傷害。比如,貓抓東西是釋放情緒的本能行為,飼主若不希望家具被抓破,與其用任何訓練方式遏止這類行為,不如選擇在家中多放幾個貓抓板。
執法實體的態度和這類言論背後所反映的,是缺乏動物與人類“共同生活”的思考維度,以人類作為主宰和掌權者去看待動物;更進一步,是把社會中常被忽視的生命劃分至“不被考慮”的範圍,排除在自我的感受與倫理思考之外。
波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