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處理十六違防疫措施案
檢院送三嫌往法院即審
【本報消息】檢察院訊:為遏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社區蔓延,減少人員流動,特區政府頒佈第一一五/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命令所有從事工商活動公司、實體及場所暫停營運,但屬維持社會必要運作及居民生活所需的公司或場所除外。同時,根據上述批示,所有人員必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的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者其他緊急原因必須外出者除外。此外,人員外出時須佩戴符合標準的口罩。
一嫌判四月緩刑
至昨(十三)日,檢察院收到警方送來十六宗涉嫌違反上述防疫措施的案件。涉案十六人分別涉嫌外出時沒有佩戴口罩、佩戴不符合標準的口罩,或非必要地在公共地方閒坐、散步或跑步等。經初步調查後,相關人士涉嫌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倘罪名成立,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檢察院現已將其中三名嫌犯移送初級法院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即日審理。其中兩案,兩名嫌犯因“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一嫌犯被判處五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一個月內向特區支付一萬元。另一嫌犯被判處四個月徒刑,緩刑一年。
不遵防措負刑責
針對所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違法行為,檢察院將依法立案並在證據充分時,對相關人士提出刑事控訴。
疫情當前,為維護特區政府和居民共同努力的抗疫成果,盡快恢復社會安寧和正常的生活秩序,檢察院提請居民大衆,所有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傳染病防治法》和配合特區政府的各項防疫措施,避免觸犯法律並因此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