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防疫法初院即審即判
一支煙值萬文
【本報消息】全城“相對靜止”踏入第四日,警方過去三日累計檢控十九宗“違反防疫措施罪”的案件,其中十六宗已移交檢察院,涉及外出無佩戴口罩、佩戴不符合標準的口罩,或非必要外出。當中一宗罪成案件,一名居民因在街上吸煙,沒有戴口罩,被初級法院判刑五個月,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爲一個月內向特區捐獻一萬元。
三日累控十九案件
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長張健欣昨在疫情記者會上表示,昨日凌晨零時至下午三時,各部門共勸喻了五百八十八次,執法部門共檢控了六宗涉嫌違反防疫措施的個案。自七月十一日以來,累計共十九宗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被檢控的案件。
張健欣並公佈一宗入罪案件。指警員於十二日晚上約七時十分於富運台截獲一名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的居民。初級法院以簡易訴訟程序“即審即判”,裁定“違反防疫措施罪”罪成,判刑五個月,緩刑兩年,緩刑條件是一個月內向特區支付一萬元捐獻。
判囚五月緩刑兩年
初級法院其後發新聞稿公佈案情:警方於七月十二日約晩上七時十分巡經澳門富運台附近,目睹一名本澳居民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隨即上前截獲該名人士。經訊問,嫌犯承認其在外公位於澳門富運台地下的住所晚膳後,因欲吸煙,故從外公住所走到街上,並將其口罩脫下放入右邊褲袋內開始吸煙。嫌犯同時也承認於七月十日透過電視新聞得悉,澳門政府已就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傳播而作出批示,批示內容由七月十一日零時零分至七月十八日零時零分,所有人員如非必要須留在住所,且成年人外出時必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警方遂現場以該名澳門居民觸犯違反防疫措施罪將其拘捕。
初級法院收到經檢察院移送的卷宗後,當值法官認為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六二條規定的要件,因此,以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經審理後,嫌犯在庭上承認控罪,法官隨即判決,裁定嫌犯觸犯一項《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四)項及第廿五條第1款(二)項結合第一一五/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判處五個月徒刑,准予暫緩兩年執行,緩刑條件為一個月內向特區支付一萬元捐獻。
檢控勸喻按照實況
海關昨日亦發出檢控三名男女違反防疫措施的新聞稿,其中一宗個案是一名女子在青洲河邊馬路“散步”。有記者稱網傳該人為帶狗外出便溺的長者,因為狗隻年老,無法適應在家便溺,才半夜落街“放狗”。
治安警公共關係處長李德輝回應稱,人是刑事犯罪主體。若有人違反行政長官批示或《傳染病防治法》才會被檢控,才會以現行犯形式送交法辦。對違反疫措者採取檢控或勸喻,需由執法人員按照實際情況判斷,例如口罩戴歪了就勸喻,但若身上連口罩都沒有,情況明顯不同。
並非定用簡易程序
張健欣表示,其他案件若涉及不只一個罪名,有機會超過三年徒刑,不一定使用簡易訴訟程序。司法機關會按實際情況採用不同的訴訟方式。超過三年徒刑的案件會送交檢察院或由警方繼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