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視界中的自由
“自由”一向被視作歐美社會的核心價值,如今頗有席捲天下之勢,化身所謂的“普世價值”,無所不包,無所不能。在歷史長河之中,自由如何從西歐發源濫觴,由一種具體規範變幻成抽象價值的呢?
時光倒回八百多年前,一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地上,英格蘭國王約翰與舉兵抗爭的大主教、大貴族們停戰議和,簽署《大憲章》。
八百多年過去了,《大憲章》不單沒有湮沒於浩瀚的故紙堆中,反而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不斷被人們重新詮釋,流傳至今。它不僅深刻影響了英國的歷史走向,也啓導了許多歐美國家的歷史進程,成為“自由”的象徵。
封建契約規條
自由最初作為一種封建契約規條,這也是《大憲章》的主要内容。當時的英格蘭正處於封建社會,國王、教會、大小貴族以土地分封為媒介,將維護政權的義務和享有相應的權力在各級土地所有者之間層層分割,形成政治統治權與土地使用權一體兩面的政治體制。封臣一旦得到土地,就獲得附着於土地上的所有治權,包括政治、經濟、司法、軍事等權力。因此封君只要將土地封授出去,就失去了對那方領土的治權。國王僅是貴族的頭頭,二者同屬一個社會集團,只有封君、封臣之分,國王地位並不超然。國王不單封授土地給人,也可接收其他國王、貴族封授土地予他,此時的“君臣”關係倒轉。這就是典型的封建狀態。
根據歷史學家的研究,與中國“封建社會”皇權體制的大一統迥然不同,歐洲歷史上的“封建社會”基本特點是分權。首先以王權為代表的世俗權力和象徵上帝的教會權力之間的分權,如《聖經》所寫“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其次在以土地分封為軸心的封建架構內,權力也是分散的,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英格蘭的情況稍有差別)。第三是自治城市游離於封建勢力範圍之外,以向城市所在地的領主繳納稅款換取自治權,而且市民的命脈是商業,日漸擺脫土地的束縛。
概括而言,封君、封臣形成權力與義務對等的雙向契約關係,彼此享有權力,也互相克盡義務。這種契約關係,經濟上體現為以軍事服役為主要交換標的土地分封,政治上涵蓋政府治理的等級司法制度,文化上則表現為等級身份制社會結構。封建契約關係是英國《大憲章》、議會政治和習慣法的起源,也是“自由”的歷史淵源。
《大憲章》出現的背景是英格蘭國王約翰肆意破壞封建規範,不斷增加稅賦、壓迫教會、搜刮城市,因此貴族、主教、市民群起反抗他。約翰於一二一五年戰敗,貴族擬訂《大憲章》,迫使他簽署。《大憲章》總共六十三條,主要要求國王嚴格遵守封建規範,不能任意侵佔臣民的財產、處置臣民的人身。它類似國王保證書,解決的是燒眉之急,而非長遠原則。《大憲章》中的“自由”指涉一些具體規定,它們是習慣規矩,自“古”而然,不可侵犯。比如對教會而言,自由就是教士自主選舉主教,國王不能干預;對貴族來說,自由就是國王不可隨意侵佔他們的財產、增稅和加派軍役等。由於那時的“臣民”、“自由人”多半是教俗顯貴,數量極少,普羅大眾根本沒有“自由”。
現代法律規範
一二一六年,英格蘭國王約翰公開撕毀契約,重啓戰端;不過此時約翰駕崩,貴族於是逼迫他的兒子亨利三世重新簽訂《大憲章》。後來幾乎每一代君主即位,都會簽署微調版的《大憲章》,直到一四八五年都鐸王朝時戛然而止。此前英格蘭經歷長達卅年的玫瑰戰爭,舊貴族的政治力量消滅殆盡,都鐸王朝建立起強大的中央政府,啟用一批新貴族管理國家。英格蘭國王遂成專制君主,他和新貴族的關係不再“平等”,新貴族只是協助國王管理國家的官員,類似中國皇權體制下的官僚集團。換言之,消滅封建等級制的都鐸王朝,國王大權在握,誰還能、誰還敢與之簽訂契約!
一六〇三年,英格蘭都鐸王朝的“童貞女王”伊麗莎白一世無嗣崩殂,蘇格蘭國王繼承英格蘭王位,斯圖亞特王朝當政。斯圖亞特王朝固守“君權神授”的理念,自此就跟英格蘭議會爭權奪利,衝突愈演愈烈。為了論證反抗國王有理,英格蘭請出四百多年前的《大憲章》,賦予新的時代意義,為建立君主立憲制提供了歷史依據和法治基礎。例如,當初不准國王剝奪貴族、教會和市民等自由人的財產,現在成了不可剝奪任何國民的財產,因為到十七世紀英國農奴制已然瓦解,理論上幾乎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同理,所有人都不能未經審判就被逮捕和關押。總之,經過重新詮釋,“自由”不再限於《大憲章》最初所指的少數貴族,而逐漸擴充成全體英國人的自由。
十七世紀英國發生內戰、革命、處死國王等翻天覆地的大事件,由《大憲章》自由原則所指引的這些行為震驚歐洲。後來美國人又搬出《大憲章》反抗英國的專制統治,其影響波及全球。
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爆發,《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宣佈——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
其後《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訂定保障“自由”的法條,寫明國會不得制定有礙人民自由的法律,而且還設立違憲審查機制。近一兩百年各國憲法無不明文寫入“自由”,往往明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信仰等自由,聲言保障人身自由,不一而足。
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則是集大成者。第一條寫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條寫明:“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當今價值象徵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經過八百多年的嬗變,自由已由原初的具體規條變作當代價值象徵,從歷史語境的“形而下”走向價值層面的“形而上”,影響無遠弗屆。在價值層面上,哲學家、思想家的論述多如牛毛,思想源頭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各種流派、各種思潮此起彼伏,令人應接不暇。
二〇一五年舉行《大憲章》八百年紀念活動,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與時任首相卡梅倫聯袂到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昂山素季也去助陣。卡梅倫表示,《大憲章》影響了不同時代和國家,永遠改變了政府與被統治者之間的權力平衡。毫無疑問,《大憲章》為後世解決一個個具體問題提供了精神向導,確立了凡事都要有分寸、講道理、定規矩、立法律的“自由”傳統,而這也正是現代法治精神的靈魂所在。
當年三月起,大英圖書館舉行“大憲章:法律、自由與遺產”八百年紀念展。在新聞發佈會上,策展人詳述《大憲章》對人類自由及解放的引領之路:它初如星星之火,徐徐燃成炬火,最終成為西方法律與自由的精神象徵,啟發、鼓舞世人。六月,美國胡佛研究所也舉辦“自由的基礎:大憲章八百年”研討會,專家學者議論縱橫,普世論調不言自明。
然而一旦我們揆諸歷史,“自由”並非如一些人所宣稱的那般,從一開始就是所謂的“普世價值”,更不是人們常常理解的無拘無束的放縱狀態。在西方社會,自由最初乃是封建契約規條,繼而成為現代法律規範,如今化作價值象徵。而目下由於歐美掌控全球話語權,這種價值往往被人闡釋成“普世的”。
讓我們換一種思維,在歷史上,中文語境下的“中庸”之道,或是與“自由”較為對應的意蘊。但是我們能將根植於中華傳統的“中庸”之道說為“普世價值”嗎?英國人服膺嗎?美國人認同嗎?法國人沒有異議嗎?非洲人又怎麽看呢?
雲山(文化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