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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8日
第B04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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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生遇害案宣判

南京女大生遇害案宣判

一人被判死刑兩人死緩

【本報訊】據中新網七日消息: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稱,今日,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將女友騙至滇殺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廿一歲)為戀人關係,後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生殺害李某月之意,並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二○二○年七月六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雲南省猛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猛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後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代作案細節和定時彙報等要求。九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猛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二○一九年五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

兩名同謀殺人埋屍

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是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並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為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

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實施盜竊行為,二被告人均為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祁文強到案後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願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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