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解僱會有賠償嗎?
小明進入一家公司任職文員,並與僱主簽署勞動合同,協議試用期為三個月。然而,小明任職滿兩個月時,僱主突然解僱小明,且沒有作出任何賠償。小明想知道,僱主可以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解僱嗎?可否要求僱主作出解僱賠償?
對於僱主在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是否須作預先通知的問題,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非勞資雙方對在試用期解僱或離職有訂定預先通知的書面協定,否則,終止合同無須預先通知;倘若雙方有相關協議,則僱主的預先通知期最多為十五日,僱員最多為七日;倘若試用期已持續超過九十日,則雙方須提前七日作出預先通知。所以,小明僱主在小明工作滿兩個月時提出解僱,倘若勞動合同並沒有就預先通知作出規定,則雙方無論是解僱或是離職,皆無須預先向對方作出通知。
對於試用期內解僱賠償的問題,根據上述條文第四款規定,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因此,小明僱主的做法並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小明不可要求僱主作出解僱賠償。
註:本文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