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樓宇管理機關的規定(二)
上集為大家介紹了有關樓宇管理機關成員的組成,選出及罷免成員等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以及與管理機關會議相關的規定。
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
1.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小業主大會”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的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2.管理機關應在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召集“小業主大會”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3.在任期屆滿後,前任管理機關成員,須繼續擔任有關職務直至選出或委任接任的成員為止,但繼續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管理機關的會議規則
除了樓宇的規章或“小業主大會”決議另有規定之外,如果管理機關成員超過一名,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由管理機關成員選舉其中一名成員為主席;2.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3.管理機關經主席或過半數成員召集而舉行會議;4.管理機關的決定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下方可作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管理機關的會議錄及決定
1.管理機關進行會議必須繕立會議錄,並至少載有以下內容:(1)會議的地點、日期、開始及結束時間及議程;(2)主持會議者的姓名;(3)所建議決定的實質內容及有關表決的結果;(4)所有出席會議成員的簽名。
2.管理機關的會議錄副本,應在會議舉行後的十日內,在樓宇入口的大堂,或如分層建築物由多幢樓宇組成,在每幢樓宇入口的大堂,又或在小業主的共同通道中的某一地點張貼,為期至少十五日;如有部分小業主只懂另一種正式語文(例如葡文),應盡可能附同相應的譯本。
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有關管理機關的職務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 / 二○一七號法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
@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