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增加考慮情節 二常會認同
危害國安撤賭牌不獲賠償
“新博彩法”建議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特區政府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贖回;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因公共利益;因承批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條文中的適當資格情況下,將解除批給。就解除批給的條文,二常會展開多方面的討論。
規定解除批給條件
二常會“新博彩法”法案意見書所載,二常會主要關注幾方面的問題:一是解除批給有非常嚴重的後果,法案是否應規定某些判斷標準或引入“嚴重程度”的前提條件;二是應否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給予承批公司補正的機會;三是法案最初文本第四十七條-A條的標題是不獲補償的解除,具體規定了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及不具備適當資格的兩種情況,二常會要求提案人澄清,上述不同情況的解除批給中,在哪些情況下承批公司有權獲得賠償,如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協議解除的情況會否有補償。
因公共利益獲賠償
提案人解釋,基於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危害國家安全或澳門特區安全及不具備適當資格的單方解除,均屬不獲賠償的情況。至於“特區與承批公司間協議解除”,是針對承批公司可能中途離場的情況,由特區政府和承批公司協議退場的機制,協議當中會否涉及賠償的問題,需視乎具體協議內容。因公共利益而解除及贖回的情況,承批公司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意見書指出,提案人接納二常會的意見,針對承批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條文所指的適當資格而解除的情況,增加了補正的規定,但不排除可根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解除批給。針對因危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及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而解除的情況,增加了應予考慮的情節,即具體規定為“尤應考慮行為的嚴重性、違法者的過錯程度、所獲得的不法利益,又或其他應予重視的情節”。二常會對有關修改表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