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港訂購日本食品來澳藉“水客”運往內地
走私團伙主犯囚十年
【本報消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拱北海關所屬九洲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一宗“水客”團伙走私普通貨物進境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三百七十萬元人民幣。該案於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案偵辦,案值六千萬元。
廣東高院駁回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二○一八年以來,在香港訂購日本產的餅乾、果汁等食品、飲料後,從香港發往澳門,再伙同他人將貨物派發給“水客”走私進境,運送至廣州銷售牟利。二○二○年十一月六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宣判後,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伙同他人通過“水客”多次走私貨物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是主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走私逃稅多刑罰重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文/胡科 圖/趙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