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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6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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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充公林偉兩地上訴

中院駁回充公林偉兩地上訴

【本報消息】行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商人林偉,不服初院今年一月宣告充公其亞婆井前地的兩幅土地及樓宇,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在上月底頒下判詞。雖然林偉的刑事追訴時效已屆滿,不能再追究其刑責,但中院指這不影響法院對“犯罪工具”的處理,終院審判歐文龍的案件與其有關,初院當可用來作判決依據,駁回林偉的上訴。

上訴人為林偉及其妻子。他們提出,原審以終審法院就歐文龍案的已查明事實為依據,但林偉並非該案的嫌犯,且相關物業不具危險性,法院沒有適時宣告充公物業,林偉的刑事責任已在二○一八年三月因時效屆滿,宣告消滅。

控方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中級法院法官陳廣勝作出簡要裁判,指出《刑事訴訟法典》沒有因判決書主文欠缺說明涉案物之即時處置,進而明文禁止法庭之後就“物”的處置作出決定。此外,雖然林偉的刑事追訴時效屆滿,不能再對他刑事追究,但不代表法庭毋須處理案中仍應處理的事宜。

陳廣勝指,充公曾被用作犯罪工具的房地產,當然可適用《刑法典》第一百○一條(物之喪失),這裡的“物件”一詞是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物”概念去解讀。

歐文龍在任司長時犯罪,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因此才與行賄者林偉分開審理,事實上兩人的犯罪事實互有牽連,今被上訴的初院合議庭當然可引用終審已查明的事實來作為決定的依據。林偉觸犯多項犯罪,一直負罪潛逃,其刑事責任消滅僅因追訴時效屆滿,因此他有可能在返還土地後再用來實施犯罪的判斷,並無不妥。

中院認為初院決定並無違法或不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上訴。

林偉是在一一年被判八項行賄罪成,判囚六年十個月。如今上訴請求返還的“亞婆井斜巷二號樓宇”,以及“龍頭里三號及亞婆井斜巷五號樓宇的兩幅土地”,土地面積二百九十九平方米,當年用來交換主教山的一幅六百六十九平方米別墅土地。有歐文龍的干預,才能夠“細地換大地”,林偉則承諾給予該主教山別墅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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