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法則是寬容
懲罰應當從寬,法律的意義是為了社會秩序,而並非是為了懲罰而去懲罰,當有人犯錯時,不讓他有重新回報社會的機會,而是一味的加強懲罰的強度,也剝奪他該有的改錯權利。
法律最終的奧義,是為了讓每個人遵守法律,維持社會穩定。當我們對於犯罪的人抱有善意,包容對待,並期待他也因此與社會和解,最終對社會有所饋贈。加重懲罰是以暴制暴的手段,只會讓這個法律變得狹隘。寬容的對待,讓人性的善良得到激發,總比引出仇恨而使犯人對社會充滿怨懟,將來繼續為非作歹來得好。
法國思想家伏爾泰的一段名言:“寬容是什麼?它是人性的特質。我們所有人都有缺點,都會犯錯,讓我們互相原諒彼此的愚蠢,這是自然的第一法則。”自然的法則就是寬容,法律的本質就應該是如此。
孫少萍 教業 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