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助灣區企業明確稅務預期
稅收事先裁定,是由稅務機關就納稅人申請關於未來特定事項應如何適用稅法而專門發佈,為具約束力的聲明和決定。納稅人可以通過事先裁定明確對未來經營的稅務成本和風險的預期,提升企業充分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自由度。
承接上一期介紹有關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出台了《複雜涉稅事項稅收事先裁定暫行辦法(試行)》,很多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對廣州南沙、深圳稅務部門推出的事先裁定制度表示了強烈的興趣。根據我們的觀察,申請對象中不乏大型跨國企業以及部分國企和民企,申請裁定的事項既涉及與知識產權、金融資產等有關的新生業態和跨境交易的稅務處理,也涵蓋工程承包、房地產清算等傳統的複雜稅務事項。
為發揮事先裁定制度的作用,助力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增強稅收確定性,建議有意申請適用事先裁定的納稅人從以下方面着手:
一、合理評估需求——事先裁定必須由納稅人自行提出申請,否則稅務機關不得自行啟動稅收事先裁定程序。建議日常業務模式複雜、稅法適用確定性需求強烈的納稅人,特別是中大型企業、新業態企業應該積極了解事先裁定的相關規定,結合自身的戰略發展和商業計劃,對企業重組、跨境交易、新生業態等重大涉稅事項評估申請事先裁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細化申請事項——就執行情況而言,部分事先裁定事項的辦理進度不理想,主要是因為納稅人對未來交易的描述比較模糊,稅務部門難以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明確處理意見。建議納稅人對裁定事項的對象、時間、範圍,涉及的合同條款等進行比較細緻的調研和界定後,再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以提升辦理效率,降低後期的稅收風險。
三、做好生效執行——一般來說,事先裁定作出後,在所指向的事實未發生變化且未逾期發生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會按照裁定來適用稅法並執行,納稅人也應當在事先裁定所申請的事實發生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資訊。
事先裁定的分析準備及落地實施,可能會帶來一定的工作量,且需要參與方具有較高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的操作經驗。粵港澳大灣區的企業也可以考慮借助專業服務機構的力量,做好事先的技術分析和申請準備,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以確保裁定能夠順利實施。
澳門稅務條例雖然沒有事先裁定的申請條款或規定,但如有需要, 納稅人可參考以上考慮事項向澳門財政局以書面提出相關稅務問題,就特定事項向財政局徵求稅務意見。(二)
德勤中國稅務及商務諮詢合夥人 楊力
德勤中國稅務及商務諮詢總監 姚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