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未檢疫生蠔危害客人健康
中院改判供應商食安罪成
【本報消息】約五年前,多人在五星酒店餐廳進食未經檢疫的生蠔後出現集體腸胃炎,檢察院不服初審對供應商負責人“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無罪開釋的判決。中院早前裁定檢察院上訴得值,雖然未證實對食客身體造成危險,但只要提供未經檢疫的法定須檢疫食物,已構成犯罪,檢疫目的是為排除受污染食物或對人體有害的食物。
事發於一七年九月廿四日,民署接獲食客及衛生局通報,有三十九人在十九日至廿四日於某酒店餐廳進食後出現腸胃不適,入院治療,衛生局檢驗出諾如病毒,認為生蠔為最高危險風險食品。
偽造文件初審罪成
事件揭發涉案供應商沒有將該批六十八箱韓國生蠔交給當時民署檢疫。
該食品供應商負責人被控觸犯“食安法”規定的一項“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及一項偽造文件罪。初院合議庭雖證實嫌犯明知生蠔須受檢疫,仍故意交易未經檢疫的生蠔,但未證實因而對市民身體造成危險,故開釋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證實偽造檢疫文件掩飾生蠔未經檢疫,罪名成立,判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錯誤理解法律條文
初審判決在去年五月作出,檢察院和嫌犯都不服,提出上訴。
中院合議庭今年二月判決,認為原審法院錯誤理解“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的規定,作出錯誤適用。按照有關條文,立法者以推定的方式規定所有依法需檢疫而沒有經過檢疫就出售的食物,均屬於“有害食品”,無論實際上是否真的有害,均構成對身體健康造成危險。生蠔亦屬須受檢疫食品,所以即便未證實“對市民身體造成危險”,但行為人向餐廳提供未經檢疫而法定必須檢疫的食物,必將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危險。檢疫目的就是為排除受污染食物或對人體有害的食物。
三年徒刑緩刑四年
中院認為,嫌犯行為完全符合上述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並在原審法院所認定事實基礎上,直接量刑。考慮到嫌犯所經營公司所進口及供應生蠔的數量,以偽造檢疫文件掩飾未經檢疫的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結合犯罪預防的需要,對嫌犯處以兩年八個月徒刑。在維持偽造文件罪的九個月徒刑及緩刑的基礎上進行並罰,判處三年的單一徒刑,將緩刑加至四年,條件是必須在三個月內交付特區二十萬澳門元的捐獻,以消除其犯罪行為對澳門特區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