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參與暴動罪成判囚
【香港中通社七日電】二○一九年《禁幪面法》生效後,約五百名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抗議,六男五女當場被捕,被控暴動和使用幪面物品等罪。經審訊,各被告所有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案件七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八人被判入獄三十三至三十七個月,三名未滿廿一歲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十一名被告依次為,三十歲女文員仇銘芝、廿三歲男學生梁耀文、三十二歲建築男工人黎樂恆、廿一歲女學生何高僑、廿九歲男文員梁偉楓、十九歲男學生林永聰、廿九歲女社工張鳳嬌、十八歲男學生岑朗賢、三十歲男售貨員蘇朗豪、十九歲女學生余雪菁及廿八歲女文員梁思婷。
十一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於二○一九年十月六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入獄三十五個月,法官認為梁耀文有意將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故加刑兩個月至三十七個月;蘇朗豪管有鐳射筆判囚三個月,總刑期同為三十七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和梁思婷分別因犯案時年輕、社會貢獻良好和身體狀況差而獲減刑兩個月,即入獄三十三個月。被告林永聰、岑朗賢和余雪菁同被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