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假招聘罪成緩刑
假鈔案未遂不處罰 女子涉詐騙不成立
【本報消息】本地女子涉為延遲向“工人姐姐”還債,答應虛假聘請其同鄉以取得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一年後續期“藍卡”時始東窗事發,被判偽造文件罪成。
案中第一嫌犯姓Rosrio的卅一歲本地女子,一九年向家傭借了八千元周轉,無力償還,其家傭便提議虛假聘請第二嫌犯、四十六歲的Panizales菲籍女子,以便使後者以外地僱員身份逗留澳門,且事成後可延遲還款。於是第一嫌犯虛假聘請了第二嫌犯一年,到治安警察局辦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續期手續時,第二嫌犯被發現就工作內容的對答有異,同時警方亦接獲居民舉報,揭發事件。
庭審中,第一嫌犯認罪,第二嫌犯於檢察院聲明時否認控罪。初級法院早前裁定二人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分別判處兩年三個月及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
另外,初級法院前日裁決一宗假鈔案,彭姓男嫌犯涉在賭場換碼時,將假鈔混入真鈔中,魚目混珠。他否認控罪,聲稱不知道使用了假鈔。法庭經審訊認為,嫌犯常來澳賭博,同時依職員所言,有關假鈔品質粗糙,質地厚硬,亦無防偽特徵,認為嫌犯有能力判斷真偽,圖以此換籌碼。雖認定他觸犯將假貨幣轉手罪,但由於未能成功兌換籌碼,屬犯罪未遂,按照《刑法典》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不超過三年徒刑不予處罰,因此不處罰嫌犯。
“換錢黨”常涉金錢糾紛,去年六月一名來自江西的五十四歲徐姓女子,就涉假借換錢之名詐騙。控罪指出,徐女透過他人介紹,為被害人換錢,雙方互加微信好友後,被害人便轉帳。惟徐女收到有關三萬元人民幣,卻聲稱沒收到,且展示另一微信“二維碼”,拒認前述微信號屬於自己。雙方因而起爭執,被害人感到受騙報警。
徐女否認控罪,並表示是被害人錯誤轉帳予他人,與被害人各執一詞。法庭早前裁決指出,被害人在轉帳前未經嫌犯確認第一個微信號屬於嫌犯或由嫌犯控制,而根據該微信名的使用人向警方的供述,未能顯示嫌犯透過他人取得了被害人轉帳的款項。現階段仍欠缺客觀及有力的證據以助法庭毫無疑問地認定嫌犯曾詐騙被害人的金錢,判處嫌犯巨額詐騙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