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偷渡未收費改判較輕罪名
夫妻收留罪成判緩刑
【本報消息】一對夫妻涉協助七名人蛇偷渡回內地,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昨日宣判,只認定兩名嫌犯為當中五人提供指引和把風,但由於未收取偷渡費,故屬觸犯較輕的收留罪,而非協助罪。
這兩名年約三十七、三十六歲的李姓(曾為貴賓廳公關)、林姓夫妻,去年七月被捕,林女亦被揭非法入境,二人一直羈押獄中。
法官昨判刑指認定案中大部分事實,二人互相合作協助五人偷渡回內地,但五人均未支付偷渡費,只能裁定觸犯五項收留罪。經比較新舊法規定,未見新法對兩名嫌犯較有利,故仍適用舊法,每罪判刑六個月。另根據手機紀錄,發現李明知林是偷渡入境,仍讓對方住在家中,裁定李觸犯一項收留罪,判刑九個月。
李六罪併罰,判刑兩年;林五罪共判刑一年九個月。法庭考慮二人初犯,亦未見造成嚴重後果,准緩刑三年,條件是須於兩個月內分別向特區捐獻兩萬、一萬五千元;羈押措施即時解除,獲得釋放。
案情指,司警在二○二○年四月聯同內地警方和本澳海關破獲一宗偷渡集團案,在旅遊塔對開岸邊拘捕七名偷渡客,司警對案件後續調查發現,李和林當日於附近以手機通訊軟件通知偷渡客到指定地點會合準備偷渡出境,兩人於司警行動期間駕車逃離現場。司警去年七月拘捕二人,調查中發現林女於二○一八年偷渡來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