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
居外地澳人應指定納稅代理人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納稅人需要一個稅務住所,稅務當局不會向澳門以外地方發送稅務公函,委員會關注若居民將來在橫琴深合區工作或生活如何處理?他引述政府稱,不排除日後特區政府修法,將在深合區生活、居住的居民,視為在澳門居住,向相關納稅人發出稅務公函。
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列席會議,會議完成審議法案第二篇第一章的條文。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作會後總結。黃顯輝引述政府強調,稅務是特區經濟收入重要來源,希望是次修法就稅務關係內主體及其他稅務責任人作出規定,依法保障特區稅收及納稅人及相關主體權利及義務。
居橫琴或視為居澳
該法案建議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以及在澳門居住,但一年內離開澳門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澳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委員會關注有關“指定”以何等方式?口頭、書面或以更嚴肅的授權書指定?有關代理人需否在被指定的文件內承認或接受有關指定?委員會關注日後操作。同時,就一百八十三日的條文,提醒提案人要與現行其他法律之間涵接。政府回應指出,稅務代理人制度針對納稅人權益保障而設立。
“一戶通”更改住址
黃顯輝表示,假若納稅人在澳門沒有居所,稅務當局不會向澳門以外地方發送有關文件。他又引述政府指出,就目前法律條文而言,在橫琴深合區居住的澳人不被視為在特區居住,但不排除日後政府或修法,將在橫琴深合區居住的居民,視為與在澳門居住相同,向相關納稅人發出稅務公函。亦有委員關注變更稅務住所的手續,政府回應指出,目前居民已可透過“一戶通”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