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冀今會期完成討論信託法
受託人僅限金融機構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信託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料法案複雜性不大,爭取今個會期即八月十五日前完成討論送交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
閉門會議近兩小時,金管局行政管委會主席陳守信等政府代表列席。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會議暢順,委員會提出很多意見獲政府接納並將作修改,現時法案僅餘下九條條文,陳預計明日會完成法案第一輪審議,之後雙方法律顧問會召開會議,待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再作討論。
憂影響信貸評級
會上較長時間討論為何只有金融機構可做受託人,很多地方律師樓、會計師樓甚至私人都可做受託人,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信託法對澳門是新事物,希望推現代金融,而金管局對金融機構管理完善,若由私人擔任受託人,現行法律及人手未必做到,擔心監管不好,影響信貸評級等。
將來允私人擔任
故第一步只允許金融機構做受託人,政府基於風險可控情況下才作此考慮,但法案留有彈性,建議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即將來私人或其他實體可任信託人,委員會無太大問題。關於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的條文,陳澤武指,委員會認為條文表述太簡單,收取報酬不是必然,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作出修改,建議受託人有權收取根據設立文件規定的報酬,委員會認為改動較好。
受託人過錯停薪
委員會又認為如受託人有過錯,導致財產有損失應賠償受益人,關注在未賠償前能否收取報酬,比較其他地方如內地、台灣有此規矩,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會加入如內地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因違背管理的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未予獲賠之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至於終止職務、辭任及解任條文方面,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將有很多修改,尤其解任條文,法案建議受託人的解任應委託人或受益人的請求向由法院裁定,尤其因受託人嚴重或屢次違反義務,方可裁定解任。委員會關注到無寫信託文件訂定的情況,政府會作考慮,不一定違反義務便要上法庭,至於需否賠償則視乎合同如何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