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法嚴防拐賣婦女
【中新社北京十八日電】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十八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在防性騷擾、防性別歧視、嚴防拐賣婦女方面,新增一批具有針對性的條款。
學校擬增入職查詢
此前,有建議就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提出,為有效預防學校發生對未成年女性的性騷擾、性侵害,應當規定入職查詢制度。
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不得因生娃限升職
生娃還是升職?職場中,隱形的性別歧視問題,是一些女性面臨的現實問題。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注意到此類問題,綜合此前收到的“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促進國家生育政策的落實”的建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三新規防拐賣婦女
最近有地方揭露出的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惡性案件,暴露出基層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聲音認為,有必要建立報告與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三條新規:“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