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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7日
第B09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商品須以澳門元“標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文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全文

第16/95/M號 法令全文

商品須以澳門元“標價”

大家有時在某些商店購物都會發現,商品除以澳門元“標價”外,還會以其他貨幣(例如港元、人民幣)“標價”,究竟這樣做可以嗎?

其實,澳門現行法律對商品“標價”有規定。根據第九/二○二一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澳店舖所出售商品,必須標示價格及計量單位,而價格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即澳門元)標示,且須標示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但如果是因為商品體積細小、散裝出售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原因,不可能或不適宜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時,就須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標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的商家,可被科處二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

不過,根據第一六/九五/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商家在貨品已明確標明澳門元價格的情況下,亦可同時以一種或數種其他貨幣標明價格,例如同時以澳門元、港元及人民幣標明價格。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及第六十八條、第七/九五/M號法令第四條,以及第一六/九五/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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