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細審法案
都更法擬允合併地塊重建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容許透過合併地塊重建,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強調,合併的地塊其中一塊須為分層建築物,且合併的地塊須按單幢分層建築物計算業權百分比。
單幢分層計業權比
閉門會議逾兩小時,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在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當具合理原因而未遵守土地重新利用期,如承建商“走咗”,則不適用《土地法》而導致批給失效及隨後收回土地的規定;並建議任一所有權人死亡,亦無須行政長官預先許可。委員會認為有關規定方便重建、都市更新。
法案容許透過合併地塊重建,陳澤武引述政府強調,合併的地塊須按單幢分層建築物計算業權百分比,否則會出現不公平、損害權益。他又引述政府表示,合併的地塊其中一塊須為分層建築物,即容許分層建築物及非分層建築物地塊合併,但兩地塊為單一業權或別墅則不可以合併,但若不適用此法仍可通過《土地法》、《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等合併。
重建費用優先受償
會上,亦討論到勒遷的執行名義的條文,陳澤武表示,若租戶或業主不願搬走,為執行重建,法案建議勒遷的執行名義包括:對同意重建的所有權人,以重建協議作為執行名義;對不同意重建的所有權人,以已轉為確定的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作執行名義;對承租人,自租賃合同失效後,以上兩項所指的任一文件或第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至於特別優先受償權方面,陳澤武表示,只有重建費用有優先受償權,且未重建,優先受償權不會發生。金融界議員對條文表示關注,陳澤武相信新工作文本會有較多改動。
法案未定生效日期,陳澤武引述政府稱會視乎文本複雜性而定。下一步政府與立法會法律顧問召開會議,完善條文,政府無表明何時完成程序,但委員會已向立法會法律顧問反映希望抓緊時間,陳澤武又預料法案新工作文本的改動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