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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2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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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員稱病缺勤千日判監退薪

期間收百二萬俸祿兼職的哥搵外快

關員稱病缺勤千日判監退薪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因確診患上椎間盤突出,經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審查及建議,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被海關安排從事文書處理這類的輕便工作。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甲成功考取駕駛的士的資格,同年二月二十一日領取的士專業工作證,且每年均會續期該工作證。

不法取得醫生證明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甲為了同時收取海關關員的薪俸和透過駕駛的士而賺取的額外收入,以椎間盤突出引起痛症為由,先後向診治醫生陳述虛假病情多達一百七十三次,不法取得醫生檢查證明書,從而合共獲得一千一百九十七天因病缺勤。甲將上述載有不實的病情自訴聲明的醫生檢查證明書遞交予海關,使海關在事實判斷上產生錯誤及受騙,向甲發放高達一百○九萬四千一百三十六澳門元的薪金及十二萬八千六百四十澳門元的假期津貼,使澳門特別行政區遭受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

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被控以直接正犯和既遂形式觸犯的澳門《刑法典》第二四四條第一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七十三項“偽造文件罪”罪名不成立;以直接正犯和既遂形式觸犯的澳門《刑法典》第二一一條第四款a項配合同條第一款及第一九六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罪名成立,判處甲兩年九個月實際徒刑,以及須向海關支付一百二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六澳門元,另加自判決日起計至付清的法定延遲利息。

不服判決上訴被駁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有關裁定違反了適當及適度原則,同時亦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中級法院給予緩刑,為期五年,條件為須每月向海關償還一萬五千澳門元的民事賠償,並在緩刑期屆滿前還清全部賠償及相關利息。

中級法院的裁判書製作法官認為甲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對上訴作出簡要的審理和裁判。

守法意識非常薄弱

中級法院的裁判書製作法官指出,在考慮是否適用《刑法典》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在本案中,甲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詐騙犯罪,同時在偵查過程及審判期間甲拒不認罪,可見其犯罪故意程度高,且沒有對其罪行作出真誠悔悟。

更重要的是,甲犯案時是紀律部隊人員,知法犯法,漠視法律,守法意識非常薄弱,還造成海關高達一百二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六澳門元的損失,目前只作出了少量賠償。這些無論在犯罪的特別預防還是一般預防都具有極高的要求。

倘對甲被判處之徒刑予以暫緩執行,將會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尤其會予人錯覺,以為紀律部隊人員實施此類犯罪的後果不足掛齒,不利整個社會的安寧及秩序。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判書製作法官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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