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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1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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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三)

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三)

上兩星期為大家介紹了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對非法提供住宿的適用範圍所作的修改,以及新增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的規定。除上述修改外,是次修法還新增了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監管,以及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應遵義務的規定,今日會為大家介紹。

新增對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處罰

為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監管,是次修法新增對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處罰規定,如該等人士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例如地產經紀促成與一名未持逗留特別許可且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非澳門居民訂立租賃合同),可被科處二萬至十萬澳門元罰款。

新增“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應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

除了原《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被懷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位的使用權人、住宿者、受託處理該樓宇或獨立單位事宜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以及該樓宇的管理實體及人員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外,是次修法,新增了“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例如網上預訂酒店平台)亦須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此外,是次修法亦擴大了上述合作的特別義務的範圍,原規定是:上述人士有義務在其能力範圍內提供相關文件、資訊、資料、證據及作出聲明,尤其是該樓宇或獨立單位所涉人士的身份資料、聯絡方式及該樓宇的視像監控系統資料,而是次修法就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該等人士亦有義務移除包括在互聯網登載的該樓宇或獨立單位的住宿資訊。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人,可被科處三千至二萬澳門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第三/二○二二號法律第一條;第三/二○一○號法律第四及第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和旅遊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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