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駕駛法律責任
某天晚上,仍未考取駕駛執照的甲,偷偷駕駛家人車輛與友人“遊車河”,最終被警員截獲並被控以“無牌駕駛”。今天,小錦囊會為大家介紹甲觸犯“無牌駕駛”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上例中,如果甲是初犯“無牌駕駛”,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甲可被科處五千元至二萬五千澳門元的罰金。
根據同法第一三○條及一三一條的規定,如甲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自願繳付罰金,只須繳付罰金下限,即五千澳門元。
然而,如果甲在上述期限內不自願繳付罰金,有關卷宗將移交初級法院作出審理。
不過,如果甲在兩年內再犯“無牌駕駛”,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五條的規定,有關行為將被視為累犯(即自對上一次輕微違反實施日起計兩年內,如違法者已就該次輕微違反自願繳付罰金或有關處罰判決轉為確定,再次實施同一輕微違反者)。
在此情況下,甲可被科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一萬至五萬澳門元的罰金。
而且,根據第二七 / 九六 / M號法令第三條d)項的規定,法院所作有罪裁判可能會紀錄在甲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行為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五條、第一三○條、第一三一條及第一三三條,以及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三條d)項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