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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8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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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樓業主可統一授權代理重建

張永春等官員列席

林倫偉(左)及陳澤武

二常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都更法”

他人代為執行 毋須轉移業權

舊樓業主可統一授權代理重建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續與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討論“都更法”。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時表示,重建樓宇的所有業權人可通過一份代理合同,授權其他人代為執行重建的各種行為,毋須轉移業權。

代理合同全體同意

法案第十一條“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建議,樓宇重建的所有業權人可訂立一份代理合同,授權其他人代表業主執行重建行為,包括處理與該不動產有關的事宜、重建所需的管理及處分行為、甚至參與必要仲裁及司法訴訟等。代理合同需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陳澤武表示,與以往樓宇重建須轉移業權的做法不同,法案建議引入代理合同方式,所有業主統一授權一人代理跟進重建事務,此人可為發展商、地產商或任何一人均可。政府相信此舉可減少徵收物業轉移印花稅、也更保障業主,如發展商拆建不重建或爛尾時,業主不會失去原地段業權。委員會接受政府的解釋。

陳澤武說,法案建議代理人除非有合理理由(如死亡、病重等),否則不得放棄代理權;代理合同亦不因業主的死亡、成為禁治產人或消滅而失效。他承認與現時的代理制不同,是為了減少代理人中途放棄,影響重建制度。

擬增單位可申貸款

法案第十條“設定擔保”建議,重建協議需列明擬增建單位的取得人,擬增單位亦能向銀行申請貸款。陳澤武指出,此乃特別制度,因增加擬建單位貸款,有助減輕業主重建負擔。委員會同意政府的想法。但對於擬增建的單位取得人,須待樓宇轉為確定登記、取得入伙紙後才能買賣,有顧問指出,現行“樓花法”規定,建好地基後就能買賣樓宇。政府稱會再考慮擬增建單位可轉售的時間。

另外,在取得法定重建業權百分比後,可對餘下業權啟動強制重建程序。法案建議仲裁庭裁決時,須考慮重建方案對被申請人的公平性,尤其所支付的重建負擔、及有無安排適切的臨時安置措施。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由都更公司主導的祐漢舊樓重建,業權人在重建期間可到暫住房過渡重建,是特別安排。但私人重建項目不涉及政府的負擔,不能安置在暫住房內,需自行安排臨時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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