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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4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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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染疫者來澳須遵新措施

未滿兩月須三檢陰性及符接種要求

曾染疫者來澳須遵新措施

【本報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訊: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二╱二○○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由二○二二年四月五日零時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過兩個月的人士,須在相隔至少廿四小時連續三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檢測陰性後至少十四天,並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及疫苗接種要求,才可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終止第171/A/SS/2021號衛生局公告的效力。

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按照由二○二一年十月廿五日零時起生效的第171/A/SS/2021號衛生局公告,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於發病或首次新冠病毒檢測陽性至少兩個月後並須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癒證明,方可登上前來澳門的民用飛機。新措施乃根據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最新情況作出的。新措施除了飛機外,亦適用於乘搭其他交通工具前來澳門的人士。新措施不妨礙目前的其他防疫措施,包括登上交通工具前的核酸、疫苗和入境後醫學觀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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