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法案重建業權比合適
餘下業權經仲裁機制協調參與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續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認為,法案建議的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業權百分比,已經過多番諮詢,較具操作性及較適合,暫時未有人提議修改。
二常會議昨早十時續討論“都更法”。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五;樓齡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換言之,舊樓達到一定業權比例,可透過仲裁機制,強制要求餘下業權人參與重建程序。
被問及會否再調整重建業權的百分比?陳澤武表示,該重建業權百分比已經多番諮詢,獲得大多數人同意。他亦認為該重建百分比較適合,操作性高,爭拗不大,“(委員會)無人提過要改百分比”。指“都更法”是重要法律,需與其他多部法律配合,暫時無法預計通過時間,會爭取盡快完成法案審議。
陳澤武表示,“都更法”以舊樓重建為主軸,滿四十年樓齡的舊樓只要有八成或以上業權同意重建,就可對餘下業權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如祐漢七幢樓群中,原則都是一幢幢取得業權同意,倘有一或兩幢未達重建業權比例,則其他樓群可先行建設。不論政府或私人都可依照“都市法”,推動舊樓重建。
日前有團體向立法會遞信,主張樓宇重建應由都更公司主導,否則無法體現舊區重建。陳澤武引述政府早前在立法會大會表明,不能由政府主導,因為法律保護私人財產,重建與否須依業權人意願,政府不能強拍、強徵。法案是建議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並列明仲裁考慮要素,由第三方仲裁庭裁決。
陳澤武個人認為,從商人角度,若由政府主導舊樓重建,需依足法律法規,如要建暫住房安置住戶等,完全沒有彈性。但由私人發展商主導,在大多數業權同意,只餘一或兩個業權時,可採用更彈性的手法,如投其所好取得信任,或以高於市價收購,相信可更快推動推動舊樓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