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升降機法案過渡規定
現行升降設備需登記改善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十時開會,繼續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過渡規定建議現已投運的升降設備,需向工務局登記,並須於法律生效日起三年內必要改善,以符合補充性行政法規的技術安全標準,否則年檢將由每年一次改為每八個月一次。
未改善八個月一檢
李靜儀表示,土地工務局擁有升降設備的監察職權,包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升降設備的意外。工務局長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維修及更改命令,並訂定執行期間。當升降設備發生傷亡意外時,責任人或保養實體須立即停用,並通知工務局。當檢驗合格聲明失效,責任人亦應暫停使用升降設備。
法案並訂明,行政違法及違令罪的情節。阻止或拒絕工務局人員進入升降設備執行監察職務,將構成普通違令罪。又如設備責任人未與保養或檢驗實體簽訂合同,將構成行政違法。倘處罰對象涉及建築物的所有人,相關罰款由業主共同分攤。
李靜儀表示,法案過渡規定要求已投運的升降設備需向工務局登記,並於指定時間內必要改善,以符合補充性行政法規的技術安全標準。是考慮到部分已投運的升降設備較舊,希望透過加裝安全部件,提升其安全性。另外,政府並計劃調整法案的生效日期,建議法案自公佈後滿一年半起生效;現有升降設備的登記期限,則改為自法律公佈半年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