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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8日
第A07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一)

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一)

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非法提供住宿的亂象,澳門特區於二○一○年制定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為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頒佈了第三/二○二二號法律《修改第三/二○一○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該法律將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本欄將一連三星期為大家介紹新修法的主要內容。

何謂“非法提供住宿”?

新法規定,未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非澳門居民,如其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獲許可逗留的期限不多於九十日,原則上只可入住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例如:酒店、公寓式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等。任何人或實體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在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該等人士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此外,即使非澳門居民入境時獲許可逗留的期限多於九十日,但在有關住宿活動被調查前,任何人或實體未依法與住宿者訂立租賃合同,且未就該租賃關係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亦會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不過,法律亦規定以下任一情況,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1)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例如:高等院校以其宿舍招待外地研究人員;修道院向外地人士提供用作靜修的場所等。

(2)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在入住前,基於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已互相熟識,且有關住宿為無償住宿,例如外地親戚來澳旅遊,招待其在家中留宿。不過,在上述活動被調查時,提供住宿者及住宿者負舉證責任,例如證明他們之間的關係。

有關其他新修法的內容,請留意下集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二二號法律第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和旅遊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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