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氟碳化物進口限額下月實施
【本報消息】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訊:為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澳門特區透過第四十五/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把十八種具有高溫室效應潛能值(GWP)的氫氟碳化物(HFCs)納入第六十二/九十五/M號法令的監管範圍,亦即氫氟碳化物及含有氫氟碳化物的設備會納入准照制度。有關措施將於今年四月一日生效,屆時進口或出口相關貨物前均需申領進口或出口准照。
此外,按“議定書”要求,透過第四十六/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氫氟碳化物(包括單質及混合物)的進口實施配額制度,有關措施同樣於今年四月一日生效。進口配額分為基本額及附加額,首年度的基本額及附加額需分別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九日前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申請。
涉製冷設備滅火筒
今年四月一日起,進口氫氟碳化物時,經營人應向環境保護局提交申請,該局將分析並連同技術意見轉送經科局作進一步准照審批;出口氫氟碳化物時、進口或出口含有氫氟碳化物的空氣調節設備(如冷氣機、雪櫃、抽濕機、冰櫃等)及滅火器時,經營人應向經科局提交申請,申請上須註明所含相關物質名稱。
倘相關設備在進口或出口時未含有氫氟碳化物,其進出口只需使用申報單。
如對上述內容有所疑問,可於辦公時間致電八五九七 · 二一三三/八五九七 · 二二五○ 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或八二九一 · 五一九二/八二九一 · 五○一二與環境保護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