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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8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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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冀清晰升降設備歸責

宋碧琪、李靜儀(右)。

一常會冀清晰升降設備歸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法案訂定大廈升降設備的責任人及其義務,委員會冀政府清晰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問題,如何在罰則上凸顯公平。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李靜儀指出,法案第六條規定工程所有人須向工務局登記升降設備,及後由檢驗實體檢驗和取得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方可投入運作。政府指明法案是規管獲發入伙紙後的情況;屬建築工地上的升降設備,由勞工局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規範。

法案亦要求,升降設備在投入運作後,如不具備保養合同超過三十日,相關檢驗合格聲明書即告失效。

法案建議維修保養、檢驗分家,由兩家不同公司負責,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這是參考葡國的制度,並冀保養、檢驗的結果更公正。政府角色是監管相關持份者,包括責任人、施工實體、技術員、保養實體、檢驗實體,確保升降設備安全。

委員會關注“責任人”須負上的責任問題。法案建議大廈的升降設備,由管理公司作為責任人,若沒聘請管理公司,責任便落在業主會身上。若連業主會也沒有,則由全體業主負責。委員會考慮到業主會開會也會有“流會”等情況,法案亦設罰則,當遇到問題應罰業主會成員抑或大廈所有人?政府回應會再作檢視和優化條文。

會上亦有議員關注保檢分家做法會否衍生更多費用,以及是否真的能達到客觀公平,惟政府昨日未有時間詳細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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