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罰促保護動物
一名男莊荷日前疑因“心情唔好”虐打流浪幼貓致死,令人震驚。不僅因為一隻年幼小貓的性命無辜被奪走,更氣憤的是本澳實施“動保法”將近七年,仍不時出現“落毒”、“燒殺”等虐待動物的案件,惡行難容,到底動物的生命何價?
根據現行“動保法”規定,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由此可見,虐待動物者必須付出代價。然而,不少動保人士都認為“動保法”實施多年,但實質成效低難以服眾。以今次事件為例,即使相關嫌人已被捕,但因為涉案貓屍是由熱心居民發現,有沒有足夠證據定罪,若脫罪是否口頭警誡了事?即使成功起訴,嫌犯在候審期間會否因為毋須羈押,容易再虐待更多動物以洩忿、報復?
生命無價,不管是人類還是動物,同樣獲平等的生存機會。“動保法”實施將近七年,面對仍不斷發生的虐待動物事件,是否應適時重新審視相關罰則,適當加重刑罰加強阻嚇,並應加強宣傳教育,從小教育保護和愛護動物的意識,減少傷害。
悅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