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昨首與政府代表同審通訊截取法
嫌犯與辯護人通訊獲保障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首度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通訊截取必須對發現事實屬於必須,不能夠或難以用其他方法去取得證據的情況下,才會啟動程序向法官申請;法案亦禁止截取嫌犯與辯護人之間的通訊。
取代電話監控制度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保障是今次法案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性原則,希望體現居民通訊權的保障。法案亦將取代《刑事訴訟法典》的電話監控制度,透過訂定嚴格的前提要件、程序制度及刑事罪狀,確保通訊截取必須在合法、正當及適度的情況下進行。
法案第二條將“通訊”定義為以電信方式發送、傳遞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其他性質的信息的行為。政府代表指現今通訊應包括其他應用軟件,法案清晰通訊定義,只針對電信方式進行的通訊,和現行法律一樣,不適用於現場會談,信件傳遞亦按現法規定。
法案亦規定未來電信服務過程所產生的電信記錄,相關服務營運商需要保存,但不包括通訊內容。對於外地的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亦設有司法協助渠道執行處罰的條款。
十二情況容許截取
李靜儀稱,委員會關注法案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多達十二種,當中新增恐怖主義犯罪、清洗黑錢、有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等。政府代表回應稱,儘管這些罪行屬於重罪,但在實務上是有必要才會提請法官批示進行截取,以保障居民通訊私隱權,且要是在不能或難以用其他方法去取得證據的情況下,要結合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或最後手段原則。
賄賂犯罪也列入可通訊截取的情況,政府指是加入公開諮詢時的意見,符合危害性大、隱蔽性強、組織性高、跨境性突出的特點,且賄賂犯罪很多時和有組織犯罪、洗黑錢等重罪有關聯,又或屬於清洗黑錢的主要上游犯罪。
此外,法案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對嫌犯與其辯護人之間的通信進行截取,政府解釋無改變現行通訊規定,維持禁止做法,希望更符合整體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但法官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和犯罪有關,則不在此限。政府又強調,通訊截取過程中有嚴謹程序,包括要取得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