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
甲是寡婦,有一子乙和一女丙,而乙則有一子丁。假設甲在生時沒有訂立遺囑,甲去世後,其子乙表明不想繼承甲的遺產。那麼,甲的遺產應由誰繼承?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典》中有關代位繼承的規定,以下會為大家簡介有關內容。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代位繼承,是指當繼承人不能或不願接受遺產,或受遺贈人不能或不願接受遺贈時,法律即賦權予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取得原本屬於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地位。如上例,由於甲沒有訂立遺囑,且其丈夫已去世,按照《民法典》有關特留份繼承及法定繼承的規定,甲的遺產應由其子乙和女兒丙共同繼承。但由於乙不願意接受繼承,故原本屬於乙的繼承地位則由他的兒子丁取代。須強調的是,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尊親屬的應繼承份,例如乙可繼承的遺產的份額為二分之一,故其子丁亦只能繼承該二分之一。如果有數個代位繼承人,則由他們平分尊親屬的應繼承份。
此外,由於乙不願意接受遺產,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其須辦理遺產拋棄的手續,並須以轉讓遺產所需的方式作出,例如:拋棄的遺產為一個住宅單位,由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轉讓不動產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相應地,拋棄繼承也須以公證書作出。
提提大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依法繼承中,除了上述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外,死者的兄弟姊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可代位繼承有關遺產,且無須考慮有關的親等。此外,除了法律規定代位繼承不發生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例如:已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替代人、遺囑人透過其他方式表明其反對代位繼承的意願等,如遺囑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先於遺囑人死亡或拋棄遺產或遺贈,且不存在其他會導致繼承的賦權失效的原因,則遺囑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均可代位繼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879、1880、1882、1901及197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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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