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的後果
相信大家都知道“酒後駕駛”屬刑事違法行為,但大家又知不知道因應駕駛者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其所觸犯的法律及可被科處的刑罰亦有不同,今周的“小錦囊”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酒後駕駛可涉及的刑事違法行為包括“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和“醉酒駕駛”。前者屬於刑法上的輕微違反行為,而後者則屬犯罪行為。
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公共道路上的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點五克但低於一點二克時,便屬“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當中,等於或超過○點五克但低於○點八克,可科二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金;等於或超過○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可科六千至三萬澳門元的罰金,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兩個月至六個月。
醉酒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倘公共道路上的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即屬“醉酒駕駛”,最高可被科處一年徒刑,以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還不排除其他法律規定較重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被科處五年或三年徒刑。
因此,忠告各位駕駛人士,“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了《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以及《刑法典》第一三四條及第一四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