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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3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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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公款可觸犯的罪名(三)

《刑法典》全文

偷取公款可觸犯的罪名(三)

上兩周“小錦囊”提到,偷取公款可能觸犯“信任之濫用罪”或“盜竊罪”,但在甚麼情況下偷取公款會觸犯“公務上的侵佔罪”呢?

根據《刑法典》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公務上之侵佔罪”是指公務員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將因其職務而獲交付(例如交付其負責管領)、佔有或其可接觸的公有或私有的金錢或任何動產,不正當據為己有,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科處更重的刑罰,行為人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如果涉案的有價物或物件屬小額(即不超過五百澳門元),行為人亦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從上述條文可見,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的其中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必須是公務員,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典》規定,《刑法典》中的公務員除了是指政府的公職人員外,立法會議員、諮詢會委員、司法官員,以及從事公營企業或公共事業的特許企業等的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性質機關的據位人,以及在該等企業或公司的工作人員,亦等同於公務員。換言之,如果這些人員偷取了公款,同樣會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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