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榮涉貪案重審部分押後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重審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罪名較重部分,獲緩刑的張祖榮有出席法庭聆訊。由於案中有被告缺席,法庭決定押後續審。
二○二○年十月,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張祖榮四項違反保密罪及三項資料不正確罪成,判囚兩年,不予緩刑。至於其涉及的犯罪集團、受賄作不法用途等刑幅較重的罪名則不成立。由於刑期不符合羈押前提,法庭批准張祖榮立即釋放,須交十萬元擔保金保釋。
張祖榮的服刑至當時仍未滿兩年,不排除要服完餘下刑期。期間對張祖榮採用身份資料和居所書錄,以及十萬元擔保金。
去年六月,中級法院推翻張祖榮違反保密罪,認定“重大投資”等內部標準不屬“秘密”,僅判他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成,入獄十一個月,並准緩刑。但獲原審庭開釋的受賄作不法行為、濫用職權、清洗黑錢指控,則發回初院新合議庭重審。中院並改判行政管委會前執行委員吳愛華全部罪名不成立。
就張祖榮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中院對他科處為期十一個月的單一徒刑。中院並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應仍可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准他緩刑兩年六個月,但須向特區捐獻五萬元,以彌補其罪行的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