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合區發展仲裁機制的制度基礎及相關問題芻議
二○二一年九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根據該《總體方案》第二十六項關於“強化法治保障”的指導意見,要求粵澳雙方研究制訂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這一要求是對之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關於非訴訟爭端解決方式建設內容的進一步深化。筆者擬從其中值得商討的粵澳仲裁機制方面略陳管見,以期拋磚引玉。
一、深合區發展仲裁機制的必要性
深合區現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是調解、仲裁及訴訟。其中,調解作為一種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深合區已有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院(即原來的橫琴新區法院,以下簡稱深合區法院)多元解紛中心,其下包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珠海市分會、珠海市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珠海市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珠海市涉港澳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珠海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北京融商“一帶一路”調解中心、橫琴公證等11家調解機構。訴訟方面,則是通過深合區法院行使裁判權的方式解決糾紛。至於訴訟方式,由於訴訟制度相對更為完善,而且當事人往往認為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更具影響力,這種方式在實踐中通常佔主導,但由於訴訟案件的數量遠遠高於非訟的數量,因案件羈押而導致矛盾糾紛解決的效率不高,便民程度也遠不如調解或仲裁。
相對而言,仲裁機制具有獨立性、國際性、高效、便捷的優勢,在規則和制度的對接方面也最容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於仲裁是一種訴諸公權力以外的力量來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庭通常不是公權力機關,因此當事人在仲裁中對於解決實體爭議的法律問題有比較大的自由度:當事人既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法律,也可以約定適用非法律的規則(例如商業慣例或法律原則)。
二、深合區發展仲裁機制的制度基礎
在《總體方案》發佈及深合區建設目標提出之前,為配合粵港澳大灣區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粵港澳三方已經通過多種方式展開了合作,在仲裁機制建設方面還先後成立了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這些機構通過發佈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爭議解決規則,明確調解仲裁對接制度,加強仲裁機構對接合作,對跨境爭端解決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總體方案》正式發佈前,為加快深合區仲裁機構建設,在《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頒佈後,作為中國內地第二部以仲裁機構為特定對象的地方人大立法《珠海國際仲裁院條例》於二○二一年五月一日正式施行。該法創造性地引入了國際通行的仲裁機制,尤其是創新性地建立仲裁機構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分立和協調的治理模式,賦予珠海國際仲裁院建立理事會作為獨立運行的決策機制,引入國際化仲裁機制及部分澳門商事法律解決跨境爭端,同時擁有獨立的仲裁業務管理權和獨立的人、財、物管理權以及專有監督機制,為珠海國際仲裁院進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公正高效服務大灣區商事主體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對深合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極具助益。
為配合該法實施,二○二一年十一月廿三日發佈的《珠海國際仲裁院服務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實施方案》進一步提出了服務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共建跨境仲裁合作平台,深化仲裁機構改革,建立國際化仲裁機制,探索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銜接。該方案還創造性地提出了若干指導原則和方法,使之面對粵澳之間跨法域民商事爭議作出合適的仲裁安排。
為進一步促成並深化珠澳跨境仲裁合作,珠海國際仲裁院與澳門世貿中心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澳門仲裁協會共同簽署了構建“橫琴珠澳跨境仲裁合作平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根據協議安排,該平台建設旨在體現如下特色:一是獨立,各機構以自身名義受理案件,收取仲裁費,按照各自的規則出具裁決書;二是智慧,身份驗證、立案受理、開庭審理、宣傳推廣、諮詢服務均可通過互聯網系統得以實現;三是便利,合作區的商事主體在橫琴即可選擇珠澳兩地的仲裁機構解決爭議;四是協作,合作各方共管平台,共用辦案秘書、場地設施、取證送達、證據核對、財務管理等服務。
根據上述實施方案及合作構想,深合區仲裁機制建設將通過建立專業機制和整合司法資源,應對不斷增多的琴澳跨境民商事爭議,以推動珠澳兩地經濟社會的融合發展更加緊密。倘若上述合作平台建設順利、運作正常,則澳門現有的相關仲裁機構可以通過這套合作機制,在橫琴深合區以自身的名義受理涉及一方當事人為澳門居民的糾紛案件,完成從立案到結案全流程仲裁工作,從而找出一條對接規則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新路徑。
三、深合區發展仲裁機制的若干問題及建言
在深合區發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仲裁機制,其中一個前提問題是如何解決兩地仲裁法律制度的銜接問題。這裡不但牽涉澳門仲裁機構能否及如何入駐深合區、能否及如何協調司法介入及監督問題,而且涉及到兩地仲裁規則在仲裁地標準、臨時措施及初步命令、重新仲裁等方面的銜接問題。
(一)澳門仲裁機構之入駐深合區
在深合區建設之前,中國內地的現有政策不支持域外仲裁機構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例如,《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二○一九年版)第22項: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資訊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這意味着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且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不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指出:“粵澳雙方共商共建共管共用區域採用電子圍網監管和目錄清單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施特殊政策。”這意味着如果經過合作區執委會同意,澳門仲裁機構有望經准許在橫琴登記設立分支機構並確定其業務範圍。澳門仲裁機構在入駐深合區之後,應配合《珠海國際仲裁院條例》搭建的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既要對標國際,也應與內地仲裁機制保持協調,由此需要完善臨時仲裁措施、緊急仲裁員、友好仲裁、臨時仲裁、名冊外選定仲裁員等配套制度,發揮國際公約和示範法對於兩地商事仲裁制度銜接的“方法論指引”作用。
(二)澳門仲裁機構在深合區之司法介入及監管
由於澳門《仲裁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該法適用於仲裁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其中關於司法介入和監督的規定不能適用於仲裁地在澳門之外的仲裁裁決,這就帶來一個難題:在珠澳跨境仲裁合作平台中,澳方仲裁機構開展的仲裁活動將缺失司法監督的環節。對此問題,一種較為可行的思路是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合作區法院對仲裁活動司法監督進行屬地管轄。澳門《仲裁法》還遇到另一個問題,即澳門仲裁機構不能有效運用保全措施(臨時措施)。對此問題的解決之道,則可以將內地法院協助執行香港保全措施的司法手段延伸至澳門或者深合區,或者引入中國內地關於仲裁庭的調查取證權之做法,以補強合作區仲裁機構的調查取證能力。
(三)深合區發展線上仲裁之必要性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全球化佈局,線上仲裁制度也在很多國家紛紛展開活動,並且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在深合區建設中,同樣可以考慮將網絡資源充分引入到爭議解決中,利用全球各地人力資源、電腦程序及便捷的資訊傳輸,充分發揮這種仲裁方式的開放性、公平性、相對較弱的對抗性。事實上,在線上技術的廣泛使用過程中,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本身具備的開放性,使得全部或者部分的仲裁程序、仲裁環節或者要求置身於虛擬空間,使線上仲裁呈現出與傳統仲裁截然不同的特點,例如鑒於信息技術上的快速發展而能夠充分經實現仲裁全程的虛擬化,以及通過在線仲裁的仲裁地的虛無性與跨界性,使得國家公權力對仲裁的實施干預更加弱化,從而可以確保仲裁結果在更具開放性的過程中具有更大限度的公正性。對深合區仲裁機制建設而言,發展線上仲裁並充分利用其開放性和公正性,勢必進一步助力深合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長遠建設。
(四)深合區仲裁如何解決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
以仲裁的方式處理糾紛時,有時會遇見當事人雙方並無約定的情況。如果沒有約定,之前的國際通例做法是仲裁庭透過其認為適當的涉外法律衝突規則去決定准據法(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二○○六)》第28/2條),如今則是仲裁庭直接決定適當的法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二○一三)》第35/1條)。在此方面,澳門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第62條規定是,仲裁庭須根據當事人指定的適用於案件實體問題的法律規則對爭議作出裁決,當事人未作指定則仲裁庭應適用其認為適用的衝突規範所指定的法律。中國內地的做法,由於現行《仲裁法》及二○二一年推出的《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都沒有就如何決定實體爭議的法律規則作出規定,實踐中有的地方採行的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或其約定與仲裁地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抵觸時由仲裁庭決定,或允許當事人選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二○一三)》關於當事人可約定解決實體爭議的法律規則,亦即實際上以當事人約定解決實體爭議的法律規則為主。
(五)深合區仲裁如何看待當事人之選擇性覆裁
在當今國際仲裁制度及實踐中,允許當事人適用選擇性覆裁機制,亦即突破一裁終局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二次裁決的機會,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助於豐富當事人的實體救濟權利,滿足仲裁當事人的多元化需求。
二○一九年,深圳國際仲裁院借鑒國際慣例而在全國範圍內首次適用選擇性覆裁機制,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任何一方有權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向該院提請覆裁並由覆裁庭作出終局裁決。這套機制同樣可以被深合區仲裁機制建設所用,即粵澳任何一方有權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向深合區仲裁機構提請覆裁並由覆裁庭作出終局裁決,藉此回應市場的需求,以便仲裁當事人根據自身情況和自身需求尋求雙方可達成共識的糾紛解決方案。
四、結 語
綜上所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集多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及制度(包括訴訟與非訴訟兩大類)相互協調配合所構成的糾紛解決系統,在橫琴深合區同樣需要重視並加強包括訴訟、調解與仲裁相互銜接的三位一體“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為深合區當事人提供更多解決糾紛方式的選擇,從而進一步呈現並發揮深合區獨特的制度優勢。筆者在此僅以其中的仲裁機制建設問題為例,指出深合區應在現有的仲裁機構如珠海國際仲裁院、橫琴珠澳跨境仲裁合作平台的基礎之上檢視目前已有及可能存在的若干問題,藉此進一步全面高效地構建一套更具公平與效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並亟待社會各界共同關注、協力參與。
澳門學者同盟常務理事 劉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