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刑事訴訟中“特別訴訟程序”共有四種,繼早前為大家介紹了其中的“簡易訴訟程序”、“簡捷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後,今天會介紹最後一種“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顧名思義,“輕微違反訴訟程序”是適用於法律上定為“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
在澳門的刑法體系中,“輕微違反”與“犯罪”同樣屬於刑事違法行為。根據《刑法典》第123條的規定,“輕微違反”是指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行為,至於違反或不遵守哪些規定會構成輕微違反,在法律中會有明確規定。
在適用“輕微違反訴訟程序”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82條規定,任何公務員如在執行其職務時目睹或發現輕微違反,須製作或命令製作實況筆錄。如該輕微違反可科處罰金,則在發告票時,須盡可能通知違反者可自願繳納罰金,並指明可進行繳納的地點及期間(如屬自願繳納,則只須繳納可科罰金的下限),期間不超逾十五日。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83條規定,如在期間屆滿而未自願繳納,有關實況筆錄將送交法院透過“輕微違反訴訟程序”審理,而實況筆錄在法院具取信力,且等同於控訴。
法院收到實況筆錄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規定,如果嫌犯在審判聽證開始前聲請自願繳納罰金,此時仍可繳納可科罰金的下限,但需附加最低的司法費及訴訟費用。倘若嫌犯仍不繳納,則法官指定審判日期,並須在審判前十日通知嫌犯到場接受審判,以及指出嫌犯如欲由辯護人陪同到場,可由辯護人陪同。此外,輕微違反案件由獨任庭審理,且其步驟與簡易訴訟程序基本相同。在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只能對判決或終結訴訟程序的批示提起上訴。
最後,值得注意是,除上述《刑事訴訟法典》對“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作出的規定外,在某些有訂定輕微違反的單行法律中,亦會就輕微違反訂定特別程序,例如《道路交通法》第七章第五節(第130條至134條),就訂定了“輕微違反的特別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23條、《刑事訴訟法典》第366條、第370條、第372條、第382條、第383條、第385條、第386條及第38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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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