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澳人未能出示可拒入境
年初三起經港來澳核檢一日有效
【本報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訊: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目前香港疫情,衛生局根據第二/二○○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修改第二○二/A/SS/二○二一號公告,由二○二二年二月三日早上一時起,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在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通工具時出示採樣日後廿四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
違反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按照衛生局第127.CDC.NDIV.GL2020號技術指引,病毒核酸檢測結果證明須由醫務專業人員進行或監督下採樣的樣本。此外,現行由香港進入本澳十四天集中隔離醫觀及入境後廿一天內不得經本澳前往內地的措施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