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七外賣店領登記證明
【本報消息】市政署訊:《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已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至今市政署接獲逾一千九百間場所提出登記申請,經逐間實地核查,已有一千七百八十六家外賣店獲發登記證明。市政署提醒,外賣食品店必須嚴格按照登記制度進行生產經營,尤其已獲發登記證明的外賣店必須向公眾展示登記資料,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被罰款五千至三萬五千元(澳門元,下同)。
開業前須完成登記
隨着法規生效至今,市政署接獲逾一千九百宗登記申請,其中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市政署網頁或“食品安全資訊網”進行網上辦理的佔六百一十五宗。經市政署對場所資料逐間實地核查,已有一千七百八十六家外賣店獲發登記證明。市政署提醒,外賣食品業界務必依法進行登記,尤其正計劃開業的外賣店,必須在開業前提出登記申請並在獲發登記證明之後,才可向公眾開放;至於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外賣店經營者,倘仍未為場所登記,務必於法規生效後的六個月過渡期內,即今年五月十五日前,向市政署提出登記申請並獲發登記證明;若未按要求完成登記,可被罰款二萬元。
須向公眾展示資料
按規定,已完成並獲發登記證明的外賣店必須於“實體店”當眼處張貼登記證明;透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經營或推廣途徑,亦須於上述媒介上顯示場所登記編號。此外,網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的外賣店已經完成登記,且將場所登記編號等資料顯示於平台上,以供消費者識別,否則可被罰款五千元。
確保場所符合要求
除須向公眾展示登記資料,登記場所還須符合有關的營運條件要求,包括須具備通風、照明、垃圾收集等設備;亦須確保場所之設施設備符合食安生產要求。若場所兼營食品以外的業務,則須具有與其他業務分開的獨立作業區域。市政署將持續對登記場所進行巡查,若違反登記制度及相關規定,可被罰款五千至三萬五千元。
如對外賣登記制度有任何疑問,可登入市政署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或手機應用程式內的“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了解詳情,或可致電食安專線二八三三 · 八一八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