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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4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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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刑事訴訟中的最簡易訴訟程序

簡介刑事訴訟中的最簡易訴訟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特別訴訟程序”共有四種,繼早前為大家介紹了其中的“簡易訴訟程序”及“簡捷訴訟程序”後,今天繼續介紹“最簡易訴訟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七三條規定,當有關犯罪屬可科處最高不超過三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的犯罪(例如《刑法典》規定的“毀損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或科罰金),又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例如《刑法典》規定的“虛構犯罪”中,倘行為人虛構有人實施輕微違反的不法行為,可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如檢察院認為根據案情只會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例如罰金)又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禁止從事某些業務的保安處分),則檢察院可向預審法官(即刑事起訴法庭法官)聲請採用“最簡易訴訟程序”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聲請採用“最簡易訴訟程序”是檢察院經聽取嫌犯的意見後依職權或由嫌犯主動向檢察院提出而作出。如案件涉及取決於自訴的犯罪(例如“侮辱罪”),上述聲請須事先取得輔助人同意。

預審法官在接獲聲請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七八條的規定,如無依據第三七七條的規定駁回有關聲請,則會以批示的方式科處制裁,以及裁定給予倘有的損害賠償,再加上司法費用,而該批示的效力亦等同於有罪判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九十二條、第二○六條及第三三○條,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第三七三條及第三七八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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