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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1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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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查封的士適當否?

黃顯輝(左)、梁孫旭。

稅務法多項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不符

三常會:查封的士適當否?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下午三時繼續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查封出租機動車輛(的士)的特別規定,有委員引述《民事訴訟法典》中相對不可查封的物件包括從事職業的工具,委員會關注的士作為車主、的士司機的維生、從事職業的工具,將要求政府代表說明查封的士的規定是否適當,了解立法意向。

閉門會議約兩小時,黃顯輝及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會議完成審議法案二百一十九條至二百四十二條條文,涉及稅務執行程序中有其他特別程序。

法案第五節關於反對執行,當稅務執行廳展開稅務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對有關執行名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有所爭議,根據法案第二百二十條羅列反對執行的九項依據,建議被執行人要委託訴訟代理人即律師處理。委員會關注被執行人無錢聘請律師、司法援助制度如何處理。

公示傳喚方面,法案建議反對執行應自向本人傳喚或作出公示傳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一般制度的《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公示傳喚後有三十日的“中間期間”,但法案無提及有“中間期間”, 委員會關注為何有特別的規定。

委員會並關注查封的規定,當中受寄人有責任要保管好稅務執行廳指派的工作,即要保管好被查封的財產、物件。委員會認為受寄人責任相當大,如不履行好義務要承擔責任,但法案未見相關權利的條文。黃顯輝指出,《民事訴訟法典》就受寄人的選定、責任及權利有一套完整的規範,如《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受寄人有一定報酬等,委員會關注法案與《民事訴訟法典》的銜接。

黃顯輝表示,動產查封由兩名工作人員執行,有委員關注負責查封的人員的權限,且法案未見對執行查封人員賦予法律或人身的保障,若必要時能否請求治安警察局協助,關注如何保障相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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