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案適用於所有用途樓宇
二常會:清晰強制重建仲裁程序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已完成首輪討論。委員會關注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程序,是否需要專門規定,將要求政府說明清楚。此外,政府回覆委員會,法案適用於所有用途的樓宇。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陳澤武表示,會前收到政府回覆委員會稱,法案不僅適用於居住用途的樓宇,只要符合法案的重建定義(達到特定樓齡、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的建築物),商住、商業或工業皆可。業主簽訂重建協議後,可向工務局申請改變用途,局方再決定是否批准。至於改變用途後的重建樓宇業權分配,則屬業主間的協議。
須否設仲裁機構
法案焦點之一,是放棄過去政府提出的徵購制度,引入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程序,讓未簽署重建協議的業主參與重建。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現行“仲裁法”是否所有條文都適用,必要仲裁的仲裁員資格與自願仲裁有否不同,會否成立專門的仲裁機構,以及有否迴避制度。
至於因重建租賃合同失效的情況,法案建議僅需按《民法典》規定的時間,通知租戶離開,與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同,亦沒有訂定相關的賠償處理。法案又建議重建負擔的債權享有特別優先受償權,也與現行《民法典》訴訟開支、政府稅項等優先受償的規定不同,希望提案人進一步說明。
陳澤武表示,昨日主要涉及與登記法、民事訴訟法、民法的配合等技術性問題,立法會顧問團已約政府技術部門今周開會討論,並會將法案問題集交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