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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0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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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刑事訴訟中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簡介刑事訴訟中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大家可能都有聽聞,涉嫌觸犯醉酒駕駛的司機在被治安警察局拘留後,有關案件於翌日便會透過檢察院移送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即時審理,為甚麼呢?

其實,不單只醉酒駕駛,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六二條的規定,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因實施了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的犯罪(例如《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醉酒駕駛罪”,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又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例如在《刑法典》規定的“將假貨幣轉手罪”中,行為人在收到貨幣後才發現為假貨幣,但仍將其轉手,可被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而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即當場被逮捕),只要有關案件可以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移送到法院展開審判聽證,則有關審判會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

在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六三條規定,檢察院會先對被拘留的嫌犯進行簡要訊問(如果嫌犯並非由檢察院拘留,例如由警察實體拘留,則須立即或在最短時間內,將嫌犯送往檢察院進行簡要訊問),如認為適宜,會立即或在最短時間內將嫌犯提交有權限審判該案件的法官(即交由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審理)。這裡提到的適宜,就是指案件符合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要件,以及可以在四十八小時內展開審判聽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在四十八小時內對嫌犯展開聽證的規定,如屬法定情況,例如嫌犯要求給予期間準備辯護,又或嫌犯因健康理由不可能在拘留後四十八小時期間內展開聽證等,則該聽證也可延至三十日內作出。

當案件提交到法院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六六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法院會以獨任庭的方式進行審判(即由一名法官進行審判),當中的審判程序及方式,只要能保證對案件作出正確判決的前提下,亦會簡化到最低的必要限度。此外,對於以簡易訴訟程序所作的裁決,可以以口頭作出,並以口述作紀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六二條、第三六三條、第三六六條、第三六七條及第三七○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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